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宋庆龄的名字和肖像作为商业活动和实体机构的名称和标识。 特别是在近期,有个别企业单位以与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合作为名,使用“宋庆龄国际幼儿园”的名义兴办幼儿园并开展相关活动。为此,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授权本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宋庆龄作为被世界所公认的二十世纪中国最伟大的女性之一,她的名字不仅为海内外的华夏子孙所铭记,而且为众多国际友人所仰慕,她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国之瑰宝。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宋庆龄的名字和肖像,均应该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将宋庆龄的名字和肖像用于任何商业目的,都将有损她的光辉形象,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已经将“宋庆龄基金会”注册成为服务商标,将机构名称纳入法律保护体系。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是以“增进国际友好,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少儿事业”为三大宗旨的公益机构,一切未经允许,任何擅自使用本机构名称的行为都将视为违法和侵权行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保留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常年法律顾问
王宁、朱军律师
20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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