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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二届“全国少年儿童电子琴大赛”创作奖评奖的通知

2008年05月06日17:42                     【字号 】【打印】【关闭

为了弘扬民族文化,鼓励创作有中国特色、较高水平的电子琴乐曲,本届大赛设创作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申报参加创作奖评奖的作品,必须是2006——2008年新创作的电子琴乐曲,创作程度很大的改编作品也可申报。已经参评过的作品将不再予以评审。

2、作品须注明作者姓名、单位、邮编和通讯地址;每首作品均须自备一式十份复印件,在报道当天交至大赛现场办公室。

3、参评作品须在本届大赛中,经选手在现场演奏。作品应具有民族风格,要有鲜明的艺术形象和特点,长度不超过六分钟。

4、对改编曲,视其改编水平和创造性,酌情予以评奖。

5、本次评奖设最佳创作奖6-8名和优秀创作奖若干名。

6、凡改编的作品,其改编者须遵守我国出版法中的有关规定,须经原曲作者同意之后,方可进行改编和投稿,并注明“原曲作者同意改编”字样。凡因改编曲由我会发表或出版后引起的版权纠纷,一律由改编者承担法律责任,与我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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