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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