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简介 | 国际友好 | 两岸三地 | 公益事业 | 走近宋庆龄
 
 你所在位置: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 机构简介 > 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专项基金

2006年11月28日13:04
【字号 】【打印】【关闭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2.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3. 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4.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相关新闻
 
 
重要公告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旧站回顾
京ICP备05020593号
版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网站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设计及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