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简介 | 国际友好 | 两岸三地 | 公益事业 | 走近宋庆龄
 
 你所在位置: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 机构简介 > 基金管理办法


第六章 财务管理

2006年11月28日13:04
【字号 】【打印】【关闭

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以此为基数,将其60%部分转为事业基金,其余40%进入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相关新闻
 
 
重要公告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 旧站回顾
京ICP备05020593号
版权: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网站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设计及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