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规程
真执行宋庆龄儿科医学研究奖励管委会的决议,正确理解评议制度的有关内容,规范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的一般原则 (一)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是指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医疗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二)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的目的是正确判别医学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为促进和推动儿科医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发展,加速医学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是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委员会评价医疗成果的方法之一。通过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严格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和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制度,以保证的评议制度有效贯彻。 二、评审范围 (一)根据评议制度的规定,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的范围是指每年将根据我国儿科医学的发展状况,结合全国儿童卫生保健工作重点确定奖励领域。 凡申报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的医疗技术成果,必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的审定后才能申报此奖项。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危害的医学科技成果,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办公室不受理评审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评审的,将立即停止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将予以撤销。 三、评审组织 (一)评审组织 1.根据评议制度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是医疗科技成果初评的具体组织单位及申报推荐单位。 2.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和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的工作。 (二)根据评议制度的规定,评审分为形审、同行专家评议和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三级评审形式。 1.形审:凡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初审并达到申报的医疗成果,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办公室应进行形式审查。 2.形审合格后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办公室聘请五名同行专家,成立同行专家评议小组,采用函审评议形式进行评议。通过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并做出书面评议意见,提出书面评议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同行评议专家的五分之四,评议结论必须依据同行评议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且报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备案。 3.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对于通过同行专家评议通过的医疗成果,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会议评审。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根据专家评议制度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进行评审。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评审委员。评审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评审结论中明确记载。且报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备案。 (三)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选聘参加评议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对被评审的医疗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城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评审的医疗成果所属专业的科技人员。选同行专家组成评议函审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为医疗成果评审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鉴于某些医疗成果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医疗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评审,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评审的医疗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对被评审的医疗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评审的医疗成果保守秘密。 (五)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评审工作,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对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提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评审程序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应当负责评审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评审领导小组,且领导评审工作。 (一)评审申请的渠道 根据评议制度的规定,医疗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渠道申请评审: 1.医疗成果第一完成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申请初审;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评审的医疗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申请初审。同一医疗成果只能申请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评审; (二)申请评审的医疗成果应当符合评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评审,“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医疗成果,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不受理评审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才受理评审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促进和推动儿科医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 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 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科技认定,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5)技术应用情况报告; (6)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7)应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评审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成果,由医疗成果第一完成人填写《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申请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提交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申请表》和技术资料等报送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 (四)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接到医疗成果评审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形式审查由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负责,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形审意见。技术性审查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 1、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属于评审范围内的医学成果; (2)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申请书、完整的技术资料和项目总结报告、主要论著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打印格式要求; (3) 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格式要求; (4) 成果完成人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等问题。 2、 专业性审查又分为同行专家评议和专家综合评审。 (1)同行专家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a.课题设计及技术思路是否科学、严密; b.报送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c.观察测试指标是否先进合理,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信,样本量能否满足统计学要求; d.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是否可靠; e.推理及结论是否恰当,合乎逻辑。 f.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同行专家的评议后按标准格式签署评议意见,评议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专家综合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a.对同行专家评议的医学成果进行最终评审 b.对医学成果是否成熟及对实际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技术效益的预测做出最终结论; c.同国内外同行研究相比,成果达到的水平(包括学术水平、技术水平)。水平评价分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首创、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省内领先水平、省内先进水平等; d.对医学成果的技术推广要点、应用范围做出评定; e.提出医学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专家综合评审结束后当即宣布评审结果,并按标准格式签署终审意见,评审时间在同行专家评议结束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进行。 3.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在完成形式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评审的 同行专家评议函审时,确定同行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时,确定到会名单。 (2)不同意组织评审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评议制度的规定,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由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的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评审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的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入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在选聘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已建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卫生院校、科研院所等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与宋庆龄儿科医学办公室有相关业务的卫生管理部门推荐。 (2) 宋庆龄儿科医学办公室在确定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评审步骤 1.同行专家评议(函审)步骤 (1)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选聘同行评议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组长。 (2)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将同意评审的医疗成果有关资料、《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函审表》 (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申请表》等资料送同行评议专家审阅,同行评议专家收到函审资料后,按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规定时间(一般为30天)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 技术资料、《宋庆龄儿科医学奖申请表》等资料寄回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 (3)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评议组组长,同行评议专家组组长根据专家的评议意见,写出专家评议意见,签字后寄回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 (4)专家评议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存档。 2.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步骤 (1)会前准备 a.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在同行专家评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会的通知 (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评审的文号;评审日期、 地点、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宋庆龄儿科医学办公室应在评审会前十天将召开评审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评审证书》寄(或)送到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改变召开评审会时发资料的作法。 b.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以及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评审会前(有条件时)应召开预备会,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审。 c.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评审委员起草评审意见。 (2)评审会过程(通常程序) a.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的负责人宣布评审会开始,宣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评审会专家人数,宣布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综合评审。 b.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评审材料和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等,提出意见。 c.专家评审。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宋庆龄基金会儿科医学研究奖励管委会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评审的医疗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内容包括:对同行专家评议的医学成果进行最终评审;对医疗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及对实际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技术效益的预测做出最终结论;同国内外同行研究相比,成果达到的水平(包括学术水平、技术水平)。水平评价分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内首创、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省内领先水平、省内先进水平等;对医学成果的技术推广要点、应用范围做出评定;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审情况,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的评审委员起草评审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评审意见视为无效评审,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有权退回重新评审,予以补正。 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审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d.评审意见形成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意见原稿和《评审证书》中“评审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评审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 经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原件由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存档,复印件填写《评审证书》用。 医疗成果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审核后,通知医疗成果申报人,并报宋庆龄基金会儿科医学研究奖励管委会。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发现评审意见有不符合评议制度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指出,责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改正。 e.评审意见形成后,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的领导主持会议,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评审意见,有关领导讲话。评审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评审会开始时,宋庆龄基金会儿科医学研究奖励管委会与会人员不能对被评审的医疗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评审补助费应在专家评审后由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发给。 f.评审结束后,将《评审证书》和技术材料等交回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存档;并报宋庆龄基金会儿科医学研究奖励管委会审批。 g.公示30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持有异议,填写《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异议表》向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提出。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对有异议的获奖成果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管委会”,进行最后裁定。公示期过后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不在受理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异议申请。 h.公示结束后,宋庆龄基金会儿科医学研究奖励管委会最终确定批准获奖的医疗成果。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评审会全部程序完成后,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医疗成果评审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评审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存档。 (3)颁发《奖励证书》及奖杯 医疗成果评审结束后,由宋庆龄基金会儿科医学研究奖励管委会召开颁奖大会,颁发《奖励证书》及奖杯。 五、评审的管理 (一)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由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酌情发给评审补助费。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评审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物。 (二)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要严格控制评审会的规模,除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宋庆龄儿科医 学 奖 励 办 公 室 将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将予以撤销。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宋庆龄儿科医学奖励办公室可以取消该专家若干年承担评审任务的资格。 (五) 参加评审工作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宋庆龄基 金会儿科医学研究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理。 (六)凡以宋庆龄儿科医学研究奖励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文、发函、出具证明,必 须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底稿留办公室存档。任何单位或个人如私自以宋庆龄儿科医 学研究奖励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文、发函、出具证明,一经查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